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需要,促进国家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促进政府政务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优化,使国家信息化工作在规范管理下,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迅速发展,加快信息化标准的研究和开发,为提高信息化标准的研制水平和保证文字标准有效实施,特成立“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
第三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是政府统一负责全国法人单位及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化技术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信息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服务企业、信息使用单位的专家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研究并提出信息标准化发展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及组织机构相关信息标准化项目的规划、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检查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及组织机构相关信息标准研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有关争议的问题。
第九条 组织制订与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及组织机构相关信息标准有关的技术通则,以及共同性的专业术语、通用基础标准,组织对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十条 组织复审已发布的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及组织机构相关信息标准,提出继续使用、修订或作废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及组织机构相关信息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等工作, 收集相关标准工作的反馈意见,组织技术交流,举办有关标准应用培训班。
第十二条 组织国际间标准化学术和技术交流,跟踪和转化相关的资料和动态。
第十三条 负责相关国家标准、国家科技成果奖和国家标准成果奖的初审,并上报。
第十四条 负责与委员会有关的其它标准化组织的技术联络与协调工作,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其它事宜。
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设委员35人,其中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上述人选由有关部门协商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领导担任技术顾问,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发给聘书。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本会活动及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聘任。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由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科研院所、检验机构、信息集成服务和使用等单位的,信息化方面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热心标准化工作,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组成方式应有专业技术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同时应在标准化工作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并经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组织推荐。委员组成分顾问委员、委员和单位委员。
顾问委员由标准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在信息标准化工作领域有相当造诣,长期从事标准化学术理论研究和应用操作,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能够承担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分配的技术任务。
委员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信息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分配的技术任务。
单位委员主要由长期从事信息标准化研制工作的单位、企业和信息集成和服务组织组成,承担国家标准的开发、研制和服务的市场营销任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顾问委员、委员和单位委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工作,在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秘书处设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主任提名,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副秘书长和专职秘书的人选,视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工作量进行设置和委派。
第十七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根据我国目前行业标准化管理的情况,建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本会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规范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本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各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由委员会下达。
第十九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若干直属工作组或邀请若干位技术顾问,负责某些综合类标准的研发、审核和复审等技术工作。
四、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组织委员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研制计划,经本会进行审议、协调后,提出研制计划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了解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属委员会直接负责的项目,由委员会组织研制、定值、审查、上报。其它项目由委员会根据情况委托分技术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按国家标准上报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检查、总结当年工作,审议和协调下年度计划项目,审查标准,安排下年度工作,交流标准工作经验,开展有关标准学术问题的讨论。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按秘书处工作细则执行(附件五)。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标准研制科技成果,和其它科技成果一样,优秀者可上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国家标准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经费来源主要由国家补助、单位委员会费、有关单位资助和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经费的使用:
•用于委员会自身的发展和建设;
•用于标准计划项目的部分支持;
•用于文件、资料的印刷和发行;
•用于标准化学术和技术的交流,以及标准项目的研制和开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