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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 法人信息标技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受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负责处理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管理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印章,具体执行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各项决议和《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的秘书处各项任务。
  二、秘书处组织机构
  第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1名。
  第三条  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由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承担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聘任并发聘书,在任期内如需改动应经同样的程序。秘书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由全国标技委发给聘书。
  第三条 秘书处挂靠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应对全国标技委负责。
  三、秘书处职责
  第四条 提出有关的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措施的草案及年度总结,提交全国标技委审议、批准。
  第五条 根据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计划,督促和协调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各工作组及项目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
  第六条 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办理标准的审议、复议、上报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年会和标准审查会的议程安排、筹备组织及相关文件的整理、分发、归档工作。
  第八条 承担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归口的标准宣贯、解释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搜集研究分析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处理贯彻实施标准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
  第十条 与其他标准化或学术组织进行联络或技术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文件、技术资料和标准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有关活动经费的筹集,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报导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工作情况和发送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负责向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提出对标准化工作成果、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意见及上报有关部门的建议和上报文件的审核,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负责与通讯委员单位标准化机构的业务联系。
  第十六条 秘书处受正、副主任委员的委托,向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委员和领导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研究秘书处的工作安排,检查计划,进行工作协调。
  四、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经费专用银行帐号及经费收支的管理。提出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交全国标技委审定,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包括:
  会议活动经费;
  秘书处成员及受委托为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工作的人员差旅费、办公费;
  技术资料购置及印刷费(包括向通讯委员发送的资料费);
  部分国标、行标及行业推荐性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费;
  标准项目审定费;
  试验验证补助;
  研究成果出版、印刷及编审费;
  技术咨询及劳务费;
  研究及成果奖励费等。
  一般开支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经主任委员批准。
  五、附则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文件、资料、信函、电报通知等均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加盖“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后发出或上报主管部门。全国法人信息标技委的公函、文件、通知及与国外交往的信件经秘书长审核,由主任委员签发,加盖“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后发出或上报。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设有相应的管理系统,秘书处拥有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电话、传真、复印、打印、扫描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共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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