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其负责人应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颁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 提交依法终止证明:机关提交编委的注销文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注销证明;企业单位提交工商局的注销证明;社团提交民政部的注销证明;其他机构提交国家认可的批准机关的注销文件。 (2) 交回原颁发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IC卡。 (3)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废置该单位的全国统一代码,并为其开具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证明,并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