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签发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工作的通知(法[2009]163号) 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07]576号)
合作进程: 20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576号明传电报的形式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的案件,都必须录入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其中当事人为中国国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录入质监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并要求在2008年3月1日前,将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补录完毕。全国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开始应用组织机构代码。 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工作的通知》([2009]163号),文件的颁发对推进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