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代码办报道(通讯员 陈兰姣),2010年8月6日,浙江省监察厅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工作的通知》(浙监字【2010】4号),要求浙江省各级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使用共享平台查询有关涉案单位或人员信息,并对查询使用共享平台有关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此举对浙江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效率,发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使用共享平台查询有关涉案单位或者人员的信息,在其他纪检监察工作中,必要时也可以使用共享平台查询有关信息。
《通知》明确,浙江省监察厅和质监局负责共享平台密钥的统一发放和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设专人负责共享平台的密钥管理和查询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共享平台查询信息。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共享平台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数据信息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共享平台有关信息,不得将通过共享平台查询的信息用于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通知》还对浙江省代码办以严把数据质量关为核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共享平台的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浙江省代码办表示,将积极配合浙江省监察厅决定组织召开的“全省监察机关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培训班”,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共享平台在浙江省纪检监察系统的应用,对加强质监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双方共同研究、探索深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应用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010-9-1 |